关于第57830728号“星露洁STARLUUJIE ”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星露洁STARLUUJIE 57830728

阅读:23721 2025-06-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高露洁-棕榄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雅洁儿日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嘉兴尚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5月27日对第57830728号“星露洁STARLUUJIE ”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670783…

  申请人:高露洁-棕榄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雅洁儿日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嘉兴尚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5月27日对第57830728号“星露洁STARLUUJIE ”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670783号“高露洁”商标、第1222502号“高露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或具有较强关联性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作为世界知名日用消费品公司,其在先注册的“高露洁”和“COLGATE”系列商标具有极强显著性和知名度,曾多次在牙膏商品上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抄袭和摹仿,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三、“高露洁”是申请人的中文商号,“COLGATE”是申请人的英文商号,申请人及其中国子公司均以“高露洁”作为中文商号进行广泛宣传使用,已为公众熟知。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中文商号权的侵犯。四、被申请人作为日化产品领域的经营者,在明知情况下从他人受让“星露洁”商标后进行持续、扩大摹仿,同时还抄袭了行业内其他知名品牌、商标以及产品系列名称。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光盘形式提交):

  1、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认定“高露洁”商标为相关公众熟知商标批复、相关裁定及受保护记录;

  2、高露洁公司介绍;

  3、申请人注册商标信息;

  4、经销协议、销售发票;

  5、年度审计报告、完税证明、纳税申报表;

  6、推广服务合同、发票、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

  7、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及被抄袭品牌介绍;

  8、其他相关材料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合理受让“星露洁STARLUUJIE ”商标,对原权利人是否存在恶意囤积商标情况不知晓。被申请人在受让取得核心类别商品上的“星露洁STARLUUJIE ”商标后,在此基础上申请注册了相关产品类别。争议商标属于正常合法商标注册申请,不存在任何违法行为,且经过被申请人的推广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标至今仍达到驰名标准。争议商标的注册完全基于自身发展需要,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光盘形式提交):1、被申请人企业获得荣誉;2、相关广告宣传资料;3、媒体报道资料;4、授权书;5、线上商城店铺资料;6、相关合同、发票;7、产品检验报告;8、产品包装图片及宣传展示图;9、产品外包装印证合同发票等。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质证理由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并认为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均不能成立,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质证阶段提交了其他相关决定书、裁定书作为在案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19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家用或厨房用容器等商品上,于2022年1月28日获准注册。申请人于2024年5月27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在先申请及注册在第21类非贵重金属制厨房用具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商标驰字[2008]第15号文件确认,申请人在第3类牙膏商品上的“高露洁”商标为相关公众熟知商标。

  4、截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共有49件商标,被申请人在受让第20201363号“星露洁STARLUUJIE”商标后,反复多次在第3类及其他商品及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包括争议商标在内多件与申请人引证商标相近似的“星慕洁”、“星露洁酵素美白”、“星露洁光感白”等商标,以及与他人田七牙膏品牌相近似的“星露洁田七”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的规定之中,《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保温瓶”以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考虑到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的“高露洁”商标在牙膏商品上经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且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者除申请注册包括争议商标在内多件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以及系列产品名称相近似的商标,难谓巧合。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保温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该项不类似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宣告争议商标在除“保温瓶”以外的商品上的注册无效,故下文仅针对争议商标在“保温瓶”商品上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评审。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的“高露洁”商标在牙膏商品上经过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为公众熟知。但是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保温瓶”商品与申请人赖以知名的牙膏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以及所属行业差异较大,关联性不强。因此,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从而损害申请人利益。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类规定的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的规定。由于商标与商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者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并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申请人的现有在先商号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的规定。

  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高露洁”商标仅一字之差,构成近似商标。并且,由我局审理查明可知,被申请人自受让“星露洁STARLUUJIE”商标后反复多次在与申请人相关产品类别及其他商品及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多件“星慕洁”、“星露洁酵素美白”、“星露洁光感白”等商标,还申请注册了与他人田七药膏品牌相近似的“星露洁田七”商标。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

  另外,本案中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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