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绿景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80723168号“一寰天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对在先商标的延伸,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425179号、第30255087号、第35963267号、第79257046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四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设计方案、合同及发票、宣传资料、相关照片等的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的驳回复审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一寰天地”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显著识别文字“一画天地”、“壹页天地”(“壹”为“一”的大写形式)、“一方天地”文字构成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指)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
引证商标四最终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