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4891316号“河马嘻护”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河马嘻护 74891316

阅读:103436 2025-06-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张文英 委托代理人:北京起诺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涂文斌 委托代理人:温州进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8月19日对第74891316号“河马嘻护”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且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河马洗护”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张文英

  委托代理人:北京起诺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涂文斌

  委托代理人:温州进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8月19日对第74891316号“河马嘻护”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且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河马洗护”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涉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注册申请。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相册日期信息、朋友圈宣传截图、相关商标撤销决定书、经营者为涂文斌的企业信息等证据的电子扫描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经宣传推广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原加盟合作方钱猛强故意以母亲张文英名义提出无效申请,避开事实试图恶意抹黑被申请人,有不正当竞争的目的,带有明显的欺骗性与恶意,严重扰乱被申请人正常商业活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厦门市思明区河训干洗店工商信息、作品登记证书、朋友圈宣传截图、钱猛强身份证明、涂文斌与钱猛强之间的合作协议等证据的复印件及U盘扫描件。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31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4年6月28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7类“修鞋;擦鞋服务;制鞋用机器和设备的修理或维护;干洗;家具保养;皮革保养、清洁和修补;提供清洗和烘干衣物的设备;提供自助洗衣设施;洗烫衣服;洗衣店服务”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34年6月27日。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申请人已经在干洗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对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进行使用并使之有了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请求对争议商标无效宣告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和不得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规定,依据该条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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