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家口开用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武夷山市元郎茶叶商行
申请人于2024年08月19日对第70657604号“牛气食族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6个类别的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了28件商标,商标间没有联系,其行为已经超出了正常的经营使用需要,且名下商标都是抄袭抢注他人在先具有知名度的商标,明显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注册,属于恶意囤积商标不使用,占用社会资源。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相关标识介绍等证据的电子扫描件。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3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4年2月14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鱼(非活);肉罐头;水果蜜饯;腌制蔬菜;蛋;奶制品;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豆腐制品”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4年2月13日。
2.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有31件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一条、第七条和第九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有关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请求对争议商标无效宣告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二、《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和不得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规定,依据该条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虽然援引《商标法》第十条、第三十二条,但未结合案件事实阐述理由,我局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