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安庆市东燊纸塑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9月5日对第73303157号“黑膳鸭”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7942509号“周黑鸭 ZHOUHEIY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599817号“周黑鸭 ZHOUHEIY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7687942号“周黑鸭 ZHOUHEIY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人的第7936086号“周黑鸭 ZHOUHEIY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之前,经使用已经达到了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上述引证商标四的抄袭、摹仿,其注册使用会误导公众,并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电子形式提交):
1、相关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2、用于证明申请人及其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相关材料;
3、相关在先法院判决以及其他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6日在第16类纸巾等商品上提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2024年2月7日被核准注册。
2、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之前,引证商标一至三已在第16类纸巾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四已在第29类板鸭等商品上被核准注册。在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处于商标专用权期限范围内,其所有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我局认为,1、争议商标的汉字“黑膳鸭”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中的“周黑鸭”文字相比较,在文字构成、整体印象等方面相似程度较高。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时,易将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相混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纸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纸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2、鉴于本案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了审理,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