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979922号“WUMLB”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WUMLB 38979922

阅读:100806 2025-06-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棒球主盟资产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盟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厦门千优泰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9月02日对第38979922号“WUMLB”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第4336063号“ML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603271号“…

  申请人:棒球主盟资产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盟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厦门千优泰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9月02日对第38979922号“WUMLB”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第4336063号“ML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603271号“MLB KID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经过长期的宣传与使用,申请人的“MLB”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构成对第4336064号“ML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复制、摹仿,恳请认定引证商标三是在“组织和提供通过电视、电台及全球计算机网络等广播媒介进行现场直播的棒球比赛;制作通过电视、电台及全球计算机网络转播的节目”服务上的注册的驰名商标,给予更高程度的保护。

  三、申请人对“MLB”这一体育赛事名称的简称已经随着该赛事的播出和报道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并为公众所知晓,申请人也就“MLB”商标推出大量相关商品,并深受消费者喜爱和追棒。可见,该知名度带来的商业价值和商业机会源于申请人长期和大量的宣传和推广。申请人对“MLB”所随附的商品化权益应予以认可并受到保护,与“MLB”构成近似的争议商标的注册将损害申请人的在先权利。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

  四、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注册商标包括争议商标具有复制摹仿他人知名品牌的恶意。被申请人作为争议商标的受让人,在受让商标的时候,同样具有在先知晓他人知名品牌并攀附他人品牌在先商誉的主观故意。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提供者的误认和混淆,损害申请人和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会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造成不良影响,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损害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关于MLB的百科全书;

  2、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

  3、报纸发行有关材料;

  4、MLB举办中国赛材料;

  5、有关视频平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媒体对申请人赛事的转播报道;

  6、申请人销售产品信息、实体店照片;

  7、天猫、京东店铺信息及产品详情;

  8、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

  9、在先案例;

  10、福建省MLB专卖店的分部信息及MLB在福建建立旗舰店的媒体报道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吴建兵于2019年6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棒球帽等商品上,2020年2月7日核准注册。2022年10月20日经我局核准转予本案被申请人。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一至三已获准注册或已申请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帽等商品、第41类娱乐服务;提供与体育活动及娱乐相关主题的信息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仍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WUMLB”与引证商标一“MLB”、引证商标二“MLB KIDS”在字母组成、排列顺序、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棒球帽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帽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认为双方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其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性,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二、鉴于我局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主要为组织和提供通过电视、电台及全球计算机网络等广播媒介进行现场直播的棒球比赛等服务上的使用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商号已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棒球帽等商品所属行业中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另,鉴于申请人主张的体育赛事名称简称“MLB”已经作为商标注册在第25类和第41类相关商品和服务上,我局也已对争议商标与相关引证商标的权利冲突适用相应的商标权保护规定予以评述并给予保护,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对“MLB”所随附的商品化权益等主张我局不再予以支持。

  四、《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的是商标标识本身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其所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

  五、《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的是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

  此外,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故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23日

本文《关于第38979922号“WUMLB”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WUMLB 3897992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168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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