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中美华东制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375702号“伤科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本身并非固定汉语词汇,整体含义虽包含暗示性意义,但与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并无直接关联。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完全可以发挥商标识别作用。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审理标准应一致。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关联公司官网截图、药品批号信息、所获荣誉证书等电子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伤科”是中医学中专治外伤病症的专科术语,申请商标“伤科灵”指定使用在药用化学制剂等全部复审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不具有区分商品来源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便于识别的显著特征,从而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