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卡特罗伊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7155665号“SANDOK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09567号商标所有人地址经核准已变更,变更后的地址与申请人一致,上述商标与申请商标现为同一主体所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