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沂蒙老区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图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临沭县山里泉酒厂
申请人于2024年08月14日对第46413400号“沭河古道菊花老乡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沂蒙老乡”、“菊花秋曲”系列商标为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注册的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在酒类行业和广大消费者中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其投资人与申请人为同一地区同行业的经营者,被申请人不仅恶意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且多次注册“菊花老乡”及其他商标,具有明显抄袭、复制申请人商标的故意。此外,被申请人因假冒申请人产品受过行政处罚。被申请人屡次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恶意注册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550716号“沂蒙老乡”商标、第11685825号“好喝不上火 沂蒙老乡 菊花清凉及图”商标、第8018104号“菊花秋曲及图”商标、第36686813号“菊花老乡”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外观专利以及著作权。其他类似情形的案件已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审计报告、纳税证明、所获荣誉、媒体报道、外观专利证书、作品登记证书、销售合同及发票、产品检验报告、相关裁判文书、被申请人产品照片等证据的光盘扫描件。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18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2月21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烧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黄酒;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米酒;烈酒(饮料);汽酒;食用酒精”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2月20日。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引证商标一至三在第33类烧酒等商品上已初步审定,引证商标四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已申请注册。引证商标一至三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均为本案申请人。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经无效宣告程序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现已生效,宣告无效公告刊登在第1914期《商标公告》上。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有关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认为,由查明事实2可知,引证商标四现已无效,故我局不再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或第三十一条规定进行审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及呼叫有所不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显著识别文字“沭河古道菊花老乡”与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文字“菊花秋曲”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菊花”,而由引证商标一、二标识可知,申请人还在先申请注册有含“老乡”的商标,且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系同地域同行业经营者,在此情况下,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共同使用在米酒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标识的商品来源相同或具有某种关联性,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审理。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之情形。关于外观设计专利权,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的外观设计专利并未构成相同或相似,且申请人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均非本案申请人。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外观设计专利权)”之情形。
关于著作权,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显示的登记日期(2020年10月26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不足以证明其享有在先著作权,且申请人主张的“沂蒙老乡菊花图”作品虽有所设计,但整体未达到作品独创性所要求的基本创作性高度,未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著作权)”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