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燕燕
委托代理人:十象知识产权服务(重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272200号“毓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9413430号商标已经我局核准注销,故申请商标与该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23日
申请人:燕燕
委托代理人:十象知识产权服务(重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272200号“毓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9413430号商标已经我局核准注销,故申请商标与该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