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忠梦昌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知航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308103号“乳此生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46871号“乳果生活”商标、第15661526号“乳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尚未确定,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主动放弃“膳食纤维、药物饮料、灭菌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复审商标的宣传和使用证据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膳食纤维;药物饮料;灭菌棉”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婴儿奶粉;婴儿配方奶粉;婴儿食品”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奶粉;婴儿配方奶粉;婴儿食品”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医用和兽医用细菌制剂;医用药物;中药袋”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膳食纤维;药物饮料;灭菌棉”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婴儿奶粉;婴儿配方奶粉;婴儿食品”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