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391751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图形 36391751

阅读:75941 2025-06-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雪英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山东玖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639175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28505号决定,于2024年08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中国版权登记查…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雪英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山东玖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639175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28505号决定,于2024年08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中国版权登记查询服务平台截图、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服务合同及技术服务费发票、宣传报道、采购订单、印刷品采购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2021年02月04日至2024年02月0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故复审商标在“1.计算机软件设计;2.互联网安全咨询;3.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服装设计;2.技术项目研究;3.车辆性能检测;4.艺术品鉴定;5.平面美术设计;6.测量;7.室内装饰设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根据申请人的调查,并未发现任何信息显示被申请人已将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进行实际使用。申请人请求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证据:1、作品登记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2、玖盾链路服务合同及发票;3、道普信息发布的文章;4、人民融媒体发布的文章;5、被申请人前台等照片;6、信封定制订单、聊天截图、信封图片及发票。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证据材料于2025年3月17日发送给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2月19向我局申请注册,于2019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并核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等服务上。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2、本案复审范围是“1.计算机软件设计;2.互联网安全咨询;3.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三项服务。

  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为权属证书,无法直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2-4未显示复审商标,无法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5为自制证据,其真实性无法确定,证明力较弱,若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无法证明复审商标于复审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证据6未显示复审服务内容,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因此,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于复审期间在“1.计算机软件设计;2.互联网安全咨询;3.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三项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1.计算机软件设计;2.互联网安全咨询;3.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三项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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