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达尔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192931号“and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9106641号商标经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2.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8103045号、第48093804号商标经核准已转让予本案申请人,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权利冲突已不存在,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