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SEMBCORP INDUSTRIES LTD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803174号“SEMBCOR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同意删除“气体净化;温室气体处理”复审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清洁能源生产;能源生成和生产领域的咨询;废弃能量转化为电力(能量回收服务);能源生成;发电;气体加工和处理;气体加工服务;气体生产服务;发电,;燃料材料加工;能源生产;电力生产;利用可再生资源生产电能;可再生能源发电;可再生绿色能源的生产;燃料精炼;天然气的精炼;燃料的处理”服务与第23296873号“SEMCOR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再构成类似服务。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40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对“清洁能源生产;能源生成和生产领域的咨询;废弃能量转化为电力(能量回收服务);能源生成;发电;气体加工和处理;气体加工服务;气体生产服务;发电,;燃料材料加工;能源生产;电力生产;利用可再生资源生产电能;可再生能源发电;可再生绿色能源的生产;燃料精炼;天然气的精炼;燃料的处理”服务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已予以核准,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气体净化;温室气体处理”服务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驳回决定对“清洁能源生产;能源生成和生产领域的咨询;废弃能量转化为电力(能量回收服务);能源生成;发电;气体加工和处理;气体加工服务;气体生产服务;发电,;燃料材料加工;能源生产;电力生产;利用可再生资源生产电能;可再生能源发电;可再生绿色能源的生产;燃料精炼;天然气的精炼;燃料的处理”服务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故不属于本案复审范围。鉴于申请人同意删除“气体净化;温室气体处理”服务,故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0类“气体净化;温室气体处理”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