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DECTRIS LTD.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9类复审商品的国际注册第1782663号“NOVEN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可以用作人名,也可以译为“九个;第九个”,该含义不会造成不良的影响,且多个“NOVENA”商标已经在多个类别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商标审理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也应该获准注册。此外,申请商标已经在包含瑞士等多个国家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9类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NOVENA”相关解释及中文译文、“NOVENA”网络检索结果、经公证认证瑞士注册证及中文译文、瑞士联邦商标法摘录及中文译文、部分国家和地区商标通知书及公告、举证商标信息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NOVENA”可译为“(天主教)连续九天的祷告”,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排除了产生不良影响的可能性。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商标确权遵循地域性原则,申请人商标标识域外注册情况不能成为该商标在中国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