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尹金祥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457803号“祥昇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900412号“祥升妈妈菜 XIANGSHENG MOTHER'S DINN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994558号“升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在类似服务上共存,遵循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亦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相比较,其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议室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帐篷出租”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在类似服务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项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会议室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