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9979924号“天心莲花峰岩茶厂”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天心莲花峰岩茶厂 69979924

阅读:74283 2025-06-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福建南安市莲花峰茶厂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龙格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武夷山箬一茶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7月31日对第69979924号“天心莲花峰岩茶厂”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注册在先的第4212307号“莲花峰LIAN HUA FENG”商标、…

  申请人:福建南安市莲花峰茶厂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龙格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武夷山箬一茶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7月31日对第69979924号“天心莲花峰岩茶厂”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注册在先的第4212307号“莲花峰LIAN HUA FENG”商标、第36102115号“莲花峰LIAN HUA FENG”商标、第25456026号“莲花峰茶LIAN HUA FENG CHA及图”商标、第25461377号“莲花峰茶LIAN HUA FENG CHA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三、引证商标为申请人最早作为茶叶商标及字号使用,显著性强。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条等规定,申请人请求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件):

  1、引证商标档案;

  2、荣誉证书;

  3、无效宣告裁定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6日申请注册,于2023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乌龙茶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33年12月20日。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九条及关于诚实信用原则规定的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据此,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乌龙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四显著识别文字“莲花峰”,且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其他理由均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27日

本文《关于第69979924号“天心莲花峰岩茶厂”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天心莲花峰岩茶厂 6997992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16564.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