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今日动画影视制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百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马赫汀博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0925568号“百变马丁”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31819号决定,于2024年09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上海今日动画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产品图、推广图片、授权合同及版权费发票、三方合作协议书及后台销售清单等证据中缺乏与三方合作协议书相对应的履行证据,且后台销售清单为自制性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书包”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我局决定:撤销第10925568号第18类“百变马丁”注册商标,原第10925568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注册之日起就被持续使用在核定商品上,复审商标若被撤销,将会影响被申请人及多个被授权主体经营。申请人恳请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注册商标三年未使用撤销阶段及撤销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U盘):
1、授权委托书;
2、书包、伞实物图片;
3、媒体宣传及链接;
4、授权合同及销售证据、发票。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5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3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书包、伞等商品上,复审商标经续展其专用权期限至2033年8月20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2021年03月07日至2024年03月06日期间是否在“书包”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申请人授权上海今日动画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证据2-5中,部分证据包括媒体宣传及链接、参展信息、合同及发票、实物图片等显示了复审商标及书包商品,可以证明在三年指定期间内申请人在“书包”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宣传和使用,且具有真实使用意图。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三年指定期间内,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书包”商品上进行了真实使用。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中,未涉及其对复审商标在“毛皮;伞;登山杖;鞍具;制香肠用肠衣”商品上的真实使用。故复审商标在“毛皮;伞;登山杖;鞍具;制香肠用肠衣”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部分撤销)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书包”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