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宁市姐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宏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196374号“姐妹熟食 HAI HUA JIE ME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和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898293号商标、第56909367号商标、第56902800号商标、第8018921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三至六)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与申请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09672号商标、第1100532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整体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所包含的“熟食”,使用在“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且该标志中包含的中文文字字形与国家通用规范汉字字形不符,易使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对汉字书写产生错误认知,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