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疆金满矿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新疆天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395200号“盐湖Salt Lak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551930号、第23197560号文字构成及呼叫有所不同,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混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盐湖”除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外,亦具有“干旱地区含盐度很高的湖泊”之含义,故申请商标“盐湖Salt Lake及图”具有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