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曲阜体适能运动器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宜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037651号“5SE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248859号“SEE”、第13258196号“1 SEE”、第19218263号“7SEE”、第53287585号“看见 未见 打破成见看世界”、第41062022号“感统思享 INSIDE KIDS SEE”、第10168293号“189 SEE.COM 天翼英莱商城”、第16595697号“SEE”、第21167647号“SEE及图”、第31315868号“萨曼莎英文教育 SAMANTHA'S ENGLISH EDUCATION SEE及图”、第23774314号“看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尚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对本案结果不产生实质影响。
2、引证商标二尚处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且引证商标二专用权注册期满,现处于续展宽展期,引证商标二的权利状态对本案结果不产生实质影响。
3、引证商标三、九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4、引证商标四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经我局审理对其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书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5、引证商标五经我局审理做出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对其在“导游服务;动物训练”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六至八、十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六至八、十指定或核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六至八、十若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