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由薇薇
被申请人:辽源市夏兴健康产业高效生物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8日对第10496005号“盛京”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作为一家曾生产饮料的企业,却在几十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315件与自身主打产品绝大多数无关的商标,其对申请注册大量商标的行为无合理解释或说明,因而不具有正当或合理性。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2月16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锅巴;豆粉”等商品上,经审查于2013年6月28日获准注册。经续展专用期至2033年6月27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的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且获准注册日期属于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注册了315件商标,部分商标标识包含地名、知名街道或景点名称,如“天池心语”、“长白公社”等。被申请人未提交其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或意欲使用证据,故足以推定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且明显具有复制、抄袭地名、知名街道或景点名称的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