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贺芳
委托代理人:北京远智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188634号“EXPRESS CR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30030号决定,于2024年08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21年01月11日至2024年01月1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因此,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申请人特此申请复审,要求进行质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复审商标一直在积极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申请人承担着国家规定的公益性运输任务,是国家支持建设的国际物流知名品牌,复审商标是中欧班列商标,主要服务和支撑国家的“一带一路”建设,具有重要的政治影响。根据国家发改委《中欧班列建设发展规划》的要求,申请人涉及的服务内容较多,需要逐步完善,且受疫情的影响,部分业务、发展计划受到影响,被申请人无法提供部分服务上的证据具有正当理由。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第19号文《关于印发《中欧班列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的通知》;2、《中欧班列组织管理暂行办法》;3、《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印发《“中欧班列”商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4、中铁集装箱公司关于印发《“中欧班列”商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5、国铁集团与集装箱使用许可合同;6、商标许可备案通知书;7:中国铁路财产保险自保有限公司、中国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企业信息;8:中国铁路财产保险自保有限公司网站关于中欧班列货运险的介绍; 9、中国铁路总公司货运部关于中欧班列开办货运保险的通知(货综电〔2018〕31号); 10、2023年进出口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西安地区); 11、2023年中欧班列货运险补充协议;12、20240318进出口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成都);13、中欧班列货运险保单(2023年);14、铁路货运单4份;15、中欧班列商标使用照片;16、中欧班列品牌宣传材料;17、中欧班列门户网及一站式办理平台网站截图;18、媒体报道、中国一带一路网对中欧班列门户网的宣传报道;19、媒体报道、新华网对中欧班列铁路保险的报道。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经核对,均包含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中,故我局对该阶段证据不再重复列举。
申请人主要质证意见认为被申请人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已经实际使用,且被申请人主张的正当理由不成立。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中国铁路总公司于2016年6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8月14日获得注册,核定在第36类“保险承保;金融服务;电子转账;银行;贸易清算(金融);陆地车辆赊售(融资租赁);艺术品估价;不动产代理;商品房销售;经纪;担保;募集慈善基金;信托;典当;发行旅行支票;贵重物品存放;受托管理;海关金融经纪服务;组织收款”服务上,其后其名义变更为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以及未使用是否具有正当理由。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促进商标注册人将其商标进行使用,发挥商标功能,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及浪费,清理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的商标。在审查商标使用证据时,应当充分考虑市场经营活动的一般商业习惯、经营行为的行业特点,重点考查商标注册人的真实使用意图和复审商标在其经营活动中发挥产源识别功能的情况。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以及他人未违背商标所有人意志的使用证据。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人在指定使用的一种服务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服务相类似的服务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提供的“一带一路”工作文件、《中欧班列组织管理暂行办法》、中铁集装箱公司通知、许可合同、关系企业信息、货运险介绍、保险协议、保险单、宣传材料、媒体报道等证据等在案证据已形成有效的证据链,相关证据体现了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服务内容、时间、被申请人及相关主体名义等要素,综合被申请人其他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保险承保等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而在《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中,明确了“政府政策性限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正当理由。中欧班列是深化我国与沿线国家经贸合作的重要载体和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抓手,当前仍处于发展初期,中欧班列需根据国家发改委《中欧班列建设发展规划》的要求逐步推进。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已为实际使用复审商标做了积极必要的准备,具有使用复审商标的真实意图。复审商标作为服务于中欧班列相关业务的商标,其使用同样需要符合《中欧班列建设发展规划》的要求,结合被申请人证据,其有关理由已构成不使用复审商标的正当理由,故复审商标的注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