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946385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图形 37946385

阅读:113416 2025-07-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伦姆查龙帕塔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国耀融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794638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16383号决定,于2024年06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伦姆查龙帕塔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国耀融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794638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16383号决定,于2024年06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20年07月17日至2023年07月1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部分有效,复审商标在“商业管理咨询;商业评估;商业中介服务;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广告宣传”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申请人特此申请复审,要求进行质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一直在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复审商标信息;2、国药小租”平台介绍及图标截图;3、“国药小租”IT开发合同及发票;4、“国药小租”平台订单及对应的相关销售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咨询服务协议及交易证明文件等;5、医疗器械销售发票; 6、商业咨询服务协议及咨询报告、发票;7、展会合同及发票、现场及宣传材料图片等;8、宣传物料设计、定制合同及发票、物料图片等;9、指定期间内的网页宣传报道。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经核对,均包含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中,故我局对该阶段证据不再重复列举。

  申请人主要质证意见认为被申请人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已经实际使用。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国药控股(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2月21日获得注册,核定在第35类“商业管理咨询”等服务上,我局作出商标撤三决定,维持复审商标在“商业管理咨询;商业评估;商业中介服务;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的注册,撤销其余服务上的注册。本案系申请人不服上述决定提出复审,故本案的复审服务应为“商业管理咨询”等服务。本案审理期间,被申请人名义进行了变更,当前名义为国耀融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被申请人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促进商标注册人将其商标进行使用,发挥商标功能,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及浪费,清理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的商标。在审查商标使用证据时,应当充分考虑市场经营活动的一般商业习惯、经营行为的行业特点,重点考查商标注册人的真实使用意图和复审商标在其经营活动中发挥产源识别功能的情况。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以及他人未违背商标所有人意志的使用证据。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人在指定使用的一种服务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服务相类似的服务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国药小租”平台介绍及图标截图、“国药小租”IT开发合同及发票、“国药小租”平台订单及对应的相关销售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咨询服务协议及交易证明文件、商业咨询服务协议及咨询报告、医疗器械销售发票等在案证据已形成有效的证据链,相关证据体现了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服务内容、时间、被申请人名义等要素,综合被申请人其他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商业管理咨询、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其实际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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