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香港快运航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959461号“HKexpress 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455781号“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037920号“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HK”系作为申请商标的英文字母组成部分之一,而不是作为中国香港的简称,故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引证商标一、二状态均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包含字母“HK”标识的商标注册列表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据此,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视觉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含有“HK”,为中国香港的英文简称,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