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索克曼能源系统(厦门)有限公司(原名义:中航太克(厦门)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龙格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011098号“中航太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2025年5月20日,申请商标注册人名义经核准变更为索克曼能源系统(厦门)有限公司。
2、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505883号“中航太克”商标经我局作出的异议决定不予注册,且该决定已生效。据此,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