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景县古塔香业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神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461084号“景州古塔 JING ZHOU GU T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97964号、第32050192号、第1950623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所含“景州古塔”一词并非毫无根据或是夸大其词等,与申请人所从事的行业息息相关,申请商标具有特殊含义,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其产生误认。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注册商标续展宽展期内。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共存于市场不易混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景州镇隶属于河北省衡水市景县,申请商标包含“景州”字样,用于指定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