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SERENDIPITY24 LIMITED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807804号“ON THE DANCEFLOO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具有很高的独创性和显著性,足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已经在英国获得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整体易使人理解为“在舞池里”等含义,以此作商标指定使用在女装等商品上,不易被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商标注册具有地域性,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地区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