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山海滩 76369507

阅读:120871 2025-02-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广西山海滩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西山海滩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6369507号“山海滩”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

  异议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广西山海滩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西山海滩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6369507号“山海滩”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山海滩”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蒸馏饮料;鸡尾酒”等。异议人引证的第53845093号“上海滩”商标在驳回复审程序中已被我局依法驳回,因此其未构成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68877号“上海滩及图”、第18542142号“上海滩”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葡萄酒;苹果酒”等。虽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工艺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呼叫及含义有一定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369507号“山海滩”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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