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方惠贞
委托代理人:高创(雄县)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771810号“揭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76991722号“揭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注册情况及商标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