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铭知识产权代理(广州)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995372号“LADIES BALEN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48359550A号、第28300722号、第14152113号、第31408628号、第17126860号、第10050567号(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手册、新闻报道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