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纽克罗泰克摩托车配件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053949号“NUKR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535268号“LUSAKOZI及图”商标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其余商标在标识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共存于市场应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