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秦皇岛市砻沣盛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曲星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472347号“蟹肴味XIEYAOWE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属于臆造性词汇,本身并无常见含义,也未对商品原料、成分等特点作夸大宣传,更不会导致公众对商品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错误认识,因而不带有欺骗性,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二、申请商标经过大量的使用及推广已经取得了较强的知名度,占据了稳定的市场地位,使得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建立起唯一的、稳定的联系,相关公众能够通过该标志对商品来源加以识别,并不会导致对相关商品的原料产生错误认识,不带有欺骗性,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成功注册。故申请商标注册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请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宣传图片、含“蟹”字的商标详情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包含的“蟹”,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