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8125383号“壹只白乌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壹只白乌龟 78125383

阅读:65671 2025-07-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东方盐湖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常州市延陵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125383号“壹只白乌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壹只白乌龟”是申请人独创的,具有显著性,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二、类似情形的商标已成功注…

  申请人:东方盐湖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常州市延陵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125383号“壹只白乌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壹只白乌龟”是申请人独创的,具有显著性,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二、类似情形的商标已成功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进行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03日

本文《关于第78125383号“壹只白乌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壹只白乌龟 7812538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16250.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