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中嘉福布斯 76373621

阅读:108299 2025-02-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华美节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北福洛斯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美节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北福洛斯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5期《商标公告》第76373621号“中嘉福布斯”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

  异议人:华美节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北福洛斯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美节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北福洛斯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5期《商标公告》第76373621号“中嘉福布斯”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中嘉福布斯”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岩棉制品(建筑用);玻璃钢制门、窗;玻璃钢制天花板”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744790号“福布斯”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7类“合成橡胶;非金属制管套;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主张在本案中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其“福布斯”商标予以保护,但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并无密切关联,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恶意抢注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373621号“中嘉福布斯”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中嘉福布斯 7637362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16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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