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F1TENTH 72537076

阅读:105749 2025-02-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一级方程式许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西安天之博特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一级方程式许可公司对被异议人西安天之博特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2537076号“F1TENTH”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

  异议人:一级方程式许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西安天之博特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一级方程式许可公司对被异议人西安天之博特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2537076号“F1TENTH”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F1TENTH”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收银机出租;兽医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1359978号“F1 FORMULA 1”商标、在先注册的第4123022号“F1”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宣传”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场所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123310号“FORMULA 1 CHENGDU GRAND PRIX”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包括第35类“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虽然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上差异较为明显,若并存使用于类似服务上应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但是,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组织和安排体育活动竞赛”服务上的“F1 FORMULA1”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显著部分均为“F1”,含义区分不明显,已构成对异议人“F1 FORMULA1”商标的摹仿,若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服务上容易误导公众,并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537076号“F1TENTH”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F1TENTH 7253707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16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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