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玖和致造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2745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710208号图形商标、第27734480号“BIKE FOOD LIFE及图”商标、第27734478号“骑行发现未来 BIKE FOOD LIFE RIDE TO THE FUTURE及图”商标、第59840576号“REMAP及图”商标、第720716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其与申请人已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鞋、运动衫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图形的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本案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