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名黔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景澳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068729号“台氏英雄 酒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并没有任何消极及贬低的含义,不会造成任何不良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系列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与申请人形成了特定指向性。申请商标已进行著作权登记,经推广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与第859037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该标志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禁止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且具体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申请标识进行作品登记与否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