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MEDELA HOLDING AG
委托代理人:超凡(成都)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813226号“MAGIC INBR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而且申请人在第10类上已成功注册单独的INBRA商标,这进一步增强了申请商标整体的显著性。申请人尽快提交申请商标的商品限定申请,将申请商标的指定商品限定为“设计用于戴在胸罩里的”,以与申请商标所表达的产品特性保持一致,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且缺乏显著特征。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