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INHABIT BRANDS, 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801441号“GOOD INSTINCT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商标在第35类上的驳回服务已国际删减为“以下列商品为特色的为他人推销:化妆品,含防晒制剂的化妆品,护肤用品,即不含药的防晒制剂,不含药物的唇部护理制剂,服装,大手提袋,有檐帽,眼镜制品,太阳镜,眼镜架,眼镜制品和太阳镜盒”服务,并获我局核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