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基科工(上海)岩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标(河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784902号“中基科工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精心设计。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847851号商标、第40863560号商标、第52497903号商标、第52497912号商标、第52497921号商标、第67546695号商标、第67548793号商标、第80099020号商标、第20020026号商标、第7984488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作品登记证书电子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八已被驳回注册,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设计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十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核定使用的建筑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