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INVADE CO., LTD.
委托代理人:博盛利(北京)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72111H号“NILE BEAUTY”商标(42类)(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526138号“NIL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1000327号“NILE 尼罗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上述决定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服务器内存空间的出租等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