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恩吉克机电(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首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793333号“N.G.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5967号、国际注册第1102391号(第6类)、第3477639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旗下在先已有第6类第7902571号商标已注册成功,申请商标是上述在先商标的基础上进行的延续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在业界和消费者中有一定的影响力和较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商标注册证、产品照片、北京知产法院行政判决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字母相同,与引证商标三在字母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