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久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顺德商航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59268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06391号、第5407863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待定,请求暂缓审理。申请人自愿放弃“卫星导航仪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材料。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失效,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在“卫星导航仪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视为驳回决定在该商品上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温度传感器;超声波传感器;红外线传感器;触摸屏传感器;遥控装置;插头联接器;断路器;振动传感器;冷却液温度传感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