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蝴蝶花针纺织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龙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37896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23373号、第3708093号、第22383576号、第1538963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差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权利人已被注销,其名下商标进入市场流通的可能性也不存在,在市场上不会与申请商标共存,也就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自1999年起在本类别就针对申请商标的图形元素早提出注册申请并成功获得注册,故申请商标是作为申请人的防御商标而申请注册的。本案中的各引证商标具有相近似的图形元素,但是成功注册多年,并未给公众造成任何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主要识别图形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虽主张引证商标二权利人已注销,但主体注销并不当然意味着商标权利丧失,故对其相关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