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炫科(山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宜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869717号“炫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74950号“炫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252255号“炫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兽医用油脂;杀虫剂“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现为”浸药液的薄纸;包扎绷带;牙用粘胶剂;卫生巾“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