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省觅趣熊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638763号“家百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13352号“百家味BAIJIAWE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500690号“百家味 正宗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5674118号“家和百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商标含义、设计及视觉元素等方面不同,商品类别与细分领域显著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在实际生产销售过程中使用申请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植物;新鲜水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植物;新鲜水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家百味”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或显著识别部分“百家味”、“家和百味”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