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889214号“一键问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由申请人独创的臆造性的词汇组合,具备固有显著性,与复审商品之间并无直接的、必然的密切联系,完全具备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已有与本案申请商标情形相近的商标获准注册。“一键问屏”是申请人ColorOS系统推出的全场景智能交互功能,经过申请人持续广泛宣传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具有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关于“一键问屏”检索结果、相关介绍和报道、关于第39700268号“一碰传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标志“一键问屏”,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