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潜江市乐家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神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166780号“HOME!SLA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429263号“HOME LAND及图”商标、第18544264号“家岛 JIAZHIDAO及图”商标、第21580149号“家岛及图”商标、第9775654号“ISLAND H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等材料。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四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整体有所区分,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加以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在字母构成、认读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之与引证商标一、四相区分。另,商标授权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