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AAMP OF FLORIDA, INC.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803066号“EPICENT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5453014号商标注册人名义和地址与申请人一致,申请商标与该商标属于同一权利人,该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经国际限定后的全部商品与第59606476号、第58640798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1日